
(一)法條鏈接
《民法總則》
第一百八十八條 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。
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,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。
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,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。
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訴訟時效中斷,從中斷、有關程序終結時起,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:
(一)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;
(二)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;
(三)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;
(四)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。
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,義務人同意履行的,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;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,不得請求返還。
(二)相關案例
寧波市鎮(zhèn)海鴻和模具廠與寧??h正一鋁業(yè)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((2016)浙0211民初1039號)
【案情簡介】被告寧??h正一鋁業(yè)有限公司向原告寧波市鎮(zhèn)海鴻和模具廠定作模具。2016年4月,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其截至2014年拖欠的貨款,并支付逾期利息。被告辯稱原告最后一次送貨時間是2014年3月29日,而起訴日期是2016年4月21日,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,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【裁判要旨】本院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四十條規(guī)定:“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。從中斷時起,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?!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、部分履行、提供擔保、請求延期履行、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,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(guī)定的當事人一方‘同意履行義務’。”本案中,原告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9日期間向被告交付貨物,被告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間向原告支付貨款,且付款的間隔時間都在兩年以內,被告的每一次付款行為都發(fā)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,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。故被告辯稱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主張于法無據,本院不予支持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(四)律師建議
1.對于應收賬款要及時催討,防止訴訟時效經過??梢圆捎冒l(fā)對賬函、發(fā)律師函等方式,中斷訴訟時效。
2.即使已過訴訟時效,還可以通過與對方當事人電話溝通并錄音等方式,獲得對方當事人對應收賬款的承認,在此基礎上催討應收賬款,仍受法律保護。
來源:嵇思濤律師